汤镇宗成都赢肖像权官司 获赔经济损失5万余元
香港艺人汤镇宗应邀抵河北邢台与影迷见面。
苏某赔偿汤镇宗经济损失24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能达利集团、能达利公司连带赔偿汤镇宗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驳回汤镇宗的其他诉请。
能达利品牌衬衫、西服等服饰由能达利有限公司生产,能达利集团公司经销。汤镇宗原系能达利衬衫、西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曾于2003年6月与能达利集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其继续出任该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有偿提供肖像权,以影视、平面广告等方式宣传该品牌服饰产品,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费用共计50万元。
2006年3月下旬,汤镇宗的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对成都荷花池大成市场墙上张贴、苏某商铺门口摆设的使用了汤镇宗肖像的能达利服饰广告画及内包装印有汤镇宗肖像的能达利衬衫等进行取证。4月14日,上述人员又对能达利公司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保全网页中,可以看到能达利公司的名称,并能看到能达利西服的宣传广告画使用了汤镇宗的肖像。网站展示的能达利衬衫系列的照片,也可以看到内包装使用了汤镇宗的肖像。
一审宣判后,能达利集团、能达利公司和苏某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判决结果考虑综合因素
本案终审宣判后,该案合议庭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法官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案中,能达利集团依照代言协议,有权在约定期间使用汤镇宗的肖像,超过该期间则应立即自动停止对汤镇宗肖像的使用。但是,能达利集团、能达利公司在与汤镇宗的代言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既未与汤镇宗达成新的延长期限协议,也未征得汤镇宗同意,擅自继续在生产和销售中继续使用汤镇宗肖像,其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害。
苏某作为涉案服饰经销商,有义务审查涉案服饰是否有权使用汤镇宗肖像,但其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该服饰已无权使用汤镇宗肖像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使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汤镇宗代言宣传画,其行为也构成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犯,应根据侵权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三被告侵权的手段、场合、方式、后果及过错程度、获利情况、受诉法院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为此依法予以维持。记者 王鑫 通讯员 陈敏冀
(责任编辑:Ame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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